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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編劇學會章程

五十九年四月成立時通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七十八年六月第一次修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八十二年十二月第二次修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八十七年七月第三次修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九十八年十二月第四次修正

 

第一章  總則

一、名稱:本會定名為中華編劇學會

二、宗旨:本會以提高藝術水準從事舞台劇、電影、廣播、電視等類型劇本之創作及研究。暨增進國內外劇作家之聯繫為宗旨。

三、會址:設於中華民國之台北市。

第二章  會務

四、本會會務如後:

(一)優良劇本之獎助、表揚及演出。

(二)接受委託辦理各項劇本之徵集及評審。

(三)維護會員之著作權益。

(四)舉辦研究、訓練及出版等事項。

(五)舉辦有益會員身心康樂聯誼活動

五、本會對外發表書面主張,須經理事會會通過始得行之。

第三章  會員

六、本會員資格之規定:

(一)凡思想純正之中華民國國民,且從事劇藝工作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並經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者,得申請入會。

      甲、凡曾編撰多幕舞台劇本一部以上,且曾公開演出者。

      乙、凡曾編撰電影劇情長片一部以上,且經拍攝上映者。

丙、凡曾編撰電廣播劇本或電視劇本三部以上,並經播映者。

      上項各類作品,須深具藝術意義,始取得本會會員之基本資格。

(二)申請入會者須提出作品,填寫申請入會表格,並經本會會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查,以不記名投票或半數以上通過者,提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

七、本會會員應享下列之權利:

(一)開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(二)選舉時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
(三)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權利。

(四)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。

八、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會章、決議案及出席會議之義務。

(二)擔任本會所舉案各種活動工作之義務。

(三)每年按期繳納會費。

九、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由監事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以暫停會員權利或註銷其會籍:

(一)在一屆會期內從不參加會務活動,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,停止其會員權利,但如果超過兩屆以上者,註銷其會籍。

(二)受刑事處分褫奪公權者,開除其會籍。

(三)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會譽者,註銷其會籍。

十、停止會員權利者,經說明理由,補行履行義務,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,恢復其應享之權利,開除及恢復會籍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
第四章  組織

十一、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每年召開一次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倘經半數以上會員之簽署要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
十二、本會設理事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
十三、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會互選擔任,其中一人推為理事長,連任以一次為限。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會互選擔任之。

十四、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十五、理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:

(一)死亡、出國,或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(二)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會議通過者。

(三)被罷免撤免者。

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,逾任期二分之一者

(五)理、監事無故不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在三次以上者,視同自動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
十六、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聘之,與理事長共進退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十七、本會理事會設置下列各組,各組設組長一人,職掌如後:

(一)總務組─辦理文書、會計及事務等事項。

(二)聯絡組─辦理會員登記、國內外劇作家研究活動之聯繫,及會員劇本創作權益之維護與聯繫等事項。

(三)研究組─辦理研究會、欣賞會、演講會及訓練班等事項。

(四)服務組─辦理出版圖書雜誌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
(五)康樂組─辦理各種康樂活動之事項。

     以上各組組長人選,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聘之,均為無給職,選任之理監事,不得擔任組長職務。

十八、本會設會員資格審查小組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聘五至七人擔任,負責新會員申請入會資格之審查。

十九、本會設財務小組,其組織及辦法另訂之。

二十、凡年高德劭曾擔任理監事多年,熱心會務,得由理事會提名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聘為榮譽理事長或榮譽理事。榮譽理事長、榮譽理事,理事會可邀請列席開會,諮詢會務。

第五章  會議

二十一、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理事長主持。

二十二、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理事輪流主持,秘書 長應列席。

二十三、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主持。

二十四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,必要時可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,概由理事長主持。

第六章  經費

二十五、本會新會員入會時,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。

二十六、本會會員每年須繳納年費新台幣五百元。

二十七、會員自由捐助及機關團體之補助。

第七章  附則

二十八、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,

二十九、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准呈主管機關備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中 華 編 劇 學 會

Chinese Script Writers Association

11451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13653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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