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MG_6024.JPG  

中華編劇學會

時間:2011.08.13

地點:台北市/瑞安街

紀錄:王又禾 、張綺恩

 

出席者:蔡國榮理事長,貢敏,蔣子安,孫揚,梁良常務理事,吳洛纓副秘書長,資深編劇毛訓容,何昕明,林江川,趙玉崗,陸玉清,葉雨梅,李志薔秘書長,王又禾,張綺鳳,連凱鴻,王玲斐,陳建維,吳思惠....

 

l   蔡國榮理事長:今天討論的主題是關於編劇合約:現在擬出了一個草案,大家針對草案有什麼看法可以修訂,可供會員為參考。合約對會員沒有強制性,但對大家有很大的幫助

l   李志薔秘書長:制定一個編劇契約範本,學會盡力採聽各方意見,希望整理出有一定的權益主張,但又不致在實務上無法運行的參考本。我想大家最關注的:一個是如何確定拿到編劇薪資,再來就是編劇(原創)著作權的保障問題。

l   吳洛纓副秘書長:我們曾跟法律顧問針對合約討論過,該用怎樣的角度擬定合約比較好?這是一個學會的範本,但應該是有浮動選項的。會員可以針對自己的狀況去挑選/修改,也希望可以提供非會員當作簽約的參考。

 

【以下為各會員發言之精要節錄】

l   如果只有單一一兩個編劇提出合約要求是無法有效的,但如果同時有眾多的編劇拿出一樣的合約來要求,這會讓製作方更為看重這份需求。編劇界要團結才會有力量!

l   現在很多單打獨鬥的編劇都很容易拿不到錢。建議一定要落實要求:簽約金、故事大綱、分場劇本、對白劇本都要依合約分期給付。並確實執行。

l   現在有許多製作方都不願意簽約,出問題時便投訴無門。法律的問題發生的時候通常會對編劇不利,癥結點也許不在合約上,編劇學會可否作編劇之後盾,組織起來幫會員討公道?(希望編劇學會能漸漸成為糾紛時仲裁的力量)

l   吳洛纓:現在電視台和製作公司也會拿出合約,但通常也許是對編劇方比較不利。建議編劇同仁可以用合約來測試製作方的態度,關於簽合約的態度可以看出製作方的執行態度。當然也不是要使用一個太強硬的合約,也必須要在實行上可用。

l   毛訓容:建議在企劃案的階段,有所謂的簽約金,數字多少,也許是每個人的談法不一樣。但寫字就要有報酬應該要落實。如果之後沒有要開這個案子,那拿訂金,可以選擇把企劃案拿回來、錢退回去,或是拿了錢企劃案給你。前期的事情應該在條約上給編劇保障,落實到合約,已經在履行案子,編劇也該有退場機制,也許會遇到一些問題,比如要符合所有的人的意見,改了八次。編劇應該在合約上比方說前三集當然應該可以讓製作方滿意,但之後如果還有太過多的工作,編劇也許可以拿走百分之多少的費用,來補足額外的工作。

l   合約也許有點防君子不妨小人,過去很常是說了就算,而新的編劇也許不被放在心上。希望現階段本會線上正夯的中壯年編劇站出來,強力的推動制定公平編劇合約,真正是要推動編劇合約制才是現階段最重要的事情。建立觀念,廣發。全面性的讓大家知道。

l   現階段編劇和製作方合作的方式經常是這樣的,第一次談方向上的東西:包含市場,觀眾族群,有點像企劃概念的味道。再來看雙方的期望值是否一樣?再來進行簽合約,或其他工作。那也是有雙方要有信任感,在編劇交東西的時候也讓製作方有安心。約定好工作期程,預計什麼時候開拍,往回推工作期程。

l   說討債公司雖然是個笑話但也是很實質的,編劇學會也許可以有仲裁的功能。編劇學會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編劇糾紛,可以公開這些製作公司的行為。把編劇應有權益公開在網站上,也可以讓更多人重視。

l   蔡理事長:如果真正有不合理的事件發生,學會可以考慮透過媒體來討公道,把是非對錯訴諸社會公評。

l   必須要讓製作公司清楚「編劇也是一個行業」,每個人都需要謀生/生存;但也不能強硬到讓編劇和製作方太對立。

l   以健全影產業的立場來論,編劇就像是一個研發單位,必須要盡力支持呵護創意。無論從法律或是產業面,費用或是著作權比例上的合理性,這都是政府沒有想過的。法律面很需要公部門的力量加入和支持。

l   之前有個事件,像是如果是對岸(與大陸)的合約,台灣是有哪個單位可以提供諮詢?要如何確定有問題的時候,台灣有哪些單位可以做支援?如果合約的法律管轄權是在對案,那就要去對案打官司嗎?這些在過去都十分缺乏經驗和參考機制。建議往後學會力量更強大,並有充分資源的時候,可以聘請法律顧問,幫助解決合約糾紛和著作權益問題。

 

著作權付費問題

 

1.著作權主張的部分,希望學會也擬出一個範本,讓編劇每個階段的權利義務,著作權,重播,海外播出的著作權,都獲得保障。

2.建議在幾輪公聽會,建立共識後,用編劇協學的名義,發函到各大電影公司、製作公司、電視台,文化主管機關,讓他們知道我們對編劇公平權益的基本立場和主張。

3.常見的狀況是:製作單位要求編劇簽下放棄切結書。這樣的作法,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?也許可請專門處理著作權的律師討論看看。

學會應該主張: 由劇本延伸出的電視小說、週邊商品、DVD,海外播出版權,編劇方應享有一定的比例的分紅。

 4.梁良常務理事:著作權法不能因簽約而消失,編劇學會應主張著作權法。

  編劇學會可趁政府單位要改文化部,應該讓他們知道編劇存在,應重視劇本研發與編劇權益之保障。

台灣編劇業目前在兩岸文創裡,是最弱勢的一群,需靠政府支持。可趁政府轉型期間,先卡位,如韓國一樣有專門機構,保障權利與執法,並提供此行業相關資訊。

要求製作公司在賣海外版權需要編劇同意。Ex:《無間道》的美國版權,編劇與電影公司共同分享。應教育年輕編劇了解自己可以爭取多少權利。

新進編劇在了解著作權或是簽約時,可訊問的窗口,如何得到協助?

5.法律顧問應可從公部門去爭取。

6.合約精神不可取決於劇本寫的好或不好,而是去做了這件事,就應得到酬勞。

7.編劇學會應擺出態度,要求資方公平、公正、公開,主張用編劇學會的範本。

並參考國外文創權利的資料,在面對公部門時,有所依據

 8. 梁良常務理事:目前政府對著作權法的保護並沒有欺負編劇,欺負編劇的是製作單位。是編劇本身對著作權法了解不夠。編劇應提出主張,來要求製作單位。

我們的性質有點像勞工的工會,積極站出來爭取權益,讓政府站在後方支持。

9.李志薔秘書長:我提供一個經驗,2005年,我們一些台灣電影導演曾聯合起來,起草一個『搶救台灣電影宣言』,並召開記者會,條列出幾項簡單明瞭的訴求,對電影的產業改革提出主張,給政府壓力和建言,吸引記者和社會大眾的注意,頗有成效。

 10. 梁良常務理事: 執行策略上,建議找在態度上尊重編劇的製作單位站台表示認可。範本草案可以找大老闆或企業家同意背書,集團支持,以後製作公司就會必須要跟著走,這也許也會形成另一種壓力。

 11.蔡理事長:請秘書長先列出共同主張,在網路上公開,請大家提供意見,再落實到合約文本的條件之中,讓每個會員擁有參與感。明年立委選舉時可趁機舉行公聽會,提出合約範本與主張。

 

 中華編劇學會logo.gif  

 

中 華 編 劇 學 會 

Chinese Script Writers Association

11451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136534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creenwrit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